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戊○○
辛○○庚○○壬○○丁○○乙○○○
己○○丙○○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一年交訴字第一九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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