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770號
原   告  王梓雄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雨蓁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