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筱惠
林賜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四年度士簡字第一○九八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將
公司)之股東兼董事,宏將公司與第三人 江孟穎 間前因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而於本院有訴訟(即104年度士簡字第1
098號),因該案所涉及之本票,應屬於公司重大交易行為
,且該本票亦經本票裁定而得為強制執行,將實際減損宏將
公司之資產及影響所屬股東將來行使股利分派請求權、股息
分派請求權及賸餘財產分派請求權,亦涉及宏將公司為該筆
票款之行為,是否係經股東會、董事會同意或為法定代理人
個人所為,復涉及宏將公司董事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而有釐清之必要。又聲請人林賜玉與宏將公司間有合
建契約之糾紛,上開本票經裁定強制執行後,除將影響宏將
公司履行合建契約之可能外,亦恐涉及宏將公司是否涉有對
聲請人林賜玉詐欺或背信之犯罪行為,亦有釐清之必要。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閱覽本院104年度
士簡字第1098號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
司變更登記表、協議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士
簡字第109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查核結果,堪認
聲請人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