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506號
上 訴 人 朱珮瑜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崇隆 即愛爾麗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未於上訴
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項,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4第
2項、第436條之25之規定,命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