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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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17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琳軒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