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456號
原 告 遠境馳名107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永興
被 告 張春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院已於民國107年2月8日裁定通知
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已於107年2月12日送達原
告(見卷附之送達證書),但原告至今尚未補繳(見卷附之
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因此,原告之訴不合法,又未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