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55號
原   告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
被   告  簡火山
      陳 蔡麗卿陳阿斗 之繼承人)
       陳秋美 (陳阿斗之繼承人)
       陳秋雲 (陳阿斗之繼承人)
       陳秋香 (陳阿斗之繼承人)
       莊進元
       鍾超
       徐彭吉妹陳天正 之繼承人)
       陳金寶 (陳天正之繼承人)
       陳春碧 (陳天正之繼承人)
      陳 李秀英陳金蓮 之繼承人)
       陳新生 (陳金蓮之繼承人)
       陳新亮 (陳金蓮之繼承人)
       陳新旺 (陳金蓮之繼承人)
       陳新寬 (陳金蓮之繼承人)
       陳戀妹 (陳金蓮之繼承人)
       陳桂妹 (陳金蓮之繼承人)
       陳香玲陳梅妹 、陳金蓮之繼承人)
       黃祥河陳珍妹 、陳金蓮之繼承人)
       黃宥瑄黃惠雅 、陳珍妹、陳金蓮之繼承人)
       黃惠君 (陳珍妹、陳金蓮之繼承人)
       簡游順蘭游金炉 之繼承人)
       游秀鳳 (游金炉之繼承人)
       游萬進 (游金炉之繼承人)
       游姵雯 (游金炉之繼承人)
       游永足 (游金炉之繼承人)
       游連春 (游金炉之繼承人)
      游 李寶珠 (游金炉之繼承人)
       游秀玲 (游金炉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 律師
被   告  陳金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99年7月9日裁定本件於本院82年度訴
字第740號租佃爭議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本
件被告於前開租佃爭議事件已撤回起訴或經依法視為撤回,
而脫離訴訟關係,應認訴訟程序已經終結,故依職權將原裁
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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