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4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37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侯福龍   原住高雄市○○○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侯福龍清償借款,惟
查,被告已於99年8月17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顯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述規定
,原告之訴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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