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3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倫瑛
被 告 洪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 陸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合計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