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9號原告 林玉清 被告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號偽造文書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2年9月15日與原告同往「 黃彥凱 代書事務所」將原告所有位於基隆市○○區○○街○○○巷○號2樓之房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00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之行為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欺得利犯罪嫌疑,經臺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