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555號聲請人 朱顏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羅文怡 、振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振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以證明發票人振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存在。
㈡請提出相對人羅文怡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