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561號聲請人 宋昭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竹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每張本票各請求金額為何?㈡確認利息起算日係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起或為附表
所載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七日。(如係為附表所載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七日則早於提示日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