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國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國字第40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18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倘訴訟已終結,自無再聲請法官迴避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38號承審法官詹文馨、管靜怡、潘進柳迴避,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況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38號事件業於102年11月2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有該裁定可參,本件聲請人於102年12月11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於法不合且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