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易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120號再審原告 呂榮達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之2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碧君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6,12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8,577,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