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50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乾 原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3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