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1號上訴人 陳鴻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鐘小雯 因一O二年度婚字第一一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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