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 蔡雪李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 林信宏 訴訟代理人 林義統
林金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於十日內提出本件各自墊支之訴訟費用收據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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