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8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季華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被告 魏佳玲 選任辯護人 葉春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