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訴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8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英芝被告馮大鵬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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