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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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判決並確定在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2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9年10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758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75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蔡廷宜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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