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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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裕淵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108年度訴緝字第55、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