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黃暉復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心一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心一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變更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心一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茲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心一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8條及增訂第5條第
1項第11款如表「變更後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心一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109年度業務計畫書、109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復有桃園市政府民國109年1月16日府社團字第1090010378號函等件可佐,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4條部分,僅係更正法人主事務所地址,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條號│原條文│變更後條文│├──────┼─────────────────┼─────────────────┤│第5條第1項│三、殘障福利│三、身心障礙福利││第3款│││││││├──────┼─────────────────┼─────────────────┤│第5條第1項││十一、海外慈善關懷服務││第11款│││├──────┼─────────────────┼─────────────────┤│第8條│本會董事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連聘│本會董事任期四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聘│││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任期屆滿前│董事總人數之五分之四。下屆董事由當│││一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士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為限。│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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