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090號抗告人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原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3號裁定,於109年7月20日提出「民事聲請撤銷或廢棄109年度聲字第123號裁定狀」(見本院卷第51-53頁)聲明不服,以抗告論;依上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林玉蕙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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