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沈妙春 被告 何旻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109年8月27日判決被告有罪。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以現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郭豫珍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