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9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玟勝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4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係以第二審判決為終局裁判,故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此項規定,於第二審法院所為之終局裁定,均有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57號裁定要旨參照)。
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林玟勝(下稱抗告人)所犯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如本院109年7月30日109年度聲字第2997號裁定之附表所載),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抗告人對本院109年7月30日所為上述各罪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嘉川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