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非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非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調解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非抗字第65號再抗告人廣東尚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強 再抗告人 陳麗君 住○○區○○○○○○村○○○村0巷0號
陳日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奇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調解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9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至再抗告人前雖於前開案件提出經公證之委任狀,惟未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與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符。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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