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463號

原告 林冠呈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複代理人 郭全河

被告 陳炳章

陳彥良

陳彥君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炳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柳營簡易庭法 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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