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463號
原告 林冠呈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複代理人 郭全河
被告 陳炳章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炳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柳營簡易庭法 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