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簡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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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馬簡字第182號

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敬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敬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2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此次再犯本案,係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無釋字第775號解釋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巡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34號

  被   告 高敬恩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市○○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敬恩與陳OO係朋友關係,高敬恩向陳OO催討債務未果

,竟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3日22時31分許

,在澎湖縣○○市○○里○○路00巷00號住處,以微信通訊

軟體,傳送文字訊息予陳OO恫稱:「那我看是我會死還是

你會死」、「那你完蛋了」,另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傳

送文字訊息予陳OO恫稱:「恁北回來了,你確定你不處理

嗎、我先幫你按個讚」,致陳OO心生畏懼。

二、案經陳OO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高敬恩固坦承向告訴人催討賭債而以Messenger通

訊軟體傳送上述文字訊息一情不諱,惟仍矢口否認有何妨害

自由之犯行,辯稱:訊息「那我看是我會死還是你會死、那

你完蛋了」不是我傳送的,應該是我女友陳OO當初替我跟

陳OO索討債務才傳送的,我沒有要陳OO傳送該訊息;訊

息「恁北回來了,你確定你不處理嗎、我先幫你按個讚」的

意思是陳OO欠我錢,但沒有要償還債務的意思,我很生氣

,所以才傳送這些訊息給他,但是我沒有要對他怎麼樣,不

承認有恐嚇行為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陳

OO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並有告訴人手機微信及Mess

enger對話紀錄附卷可稽。又觀諸該微信對話紀錄,被告於

恫嚇告訴人之前既向告訴人表示「你很清楚我的個性、要搞

就來、幹您娘你搞恁北幾次了」、「操雞掰明天一定回澎湖

,你不在也沒關係,老子不是被唬大的」,是本案應係被告

向告訴人催討債務而以微信傳送上揭文字,故被告上開所辯

,僅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

所為上開恐嚇行為,係於密切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且侵

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

一傷害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

而以一罪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吳巡龍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文雄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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