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雄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馬強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8月
31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馬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8月24日17時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與東門路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
照片1張。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塑膠袋1個。
三、扣案吸食過之強力膠1條、塑膠袋1個,係被移送人所有,
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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