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司雄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張俊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堂生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825,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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