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小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32號
原   告 台灣馬肯依瑪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莊文
被   告  陳億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億璋間返還溢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億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萬1,2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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