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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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雄秩字第4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馬強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8月
31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馬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使用過塑膠袋(內有強力膠)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4年8月26日9時32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村0○00號對面。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9張。
㈢扣案已使用過塑膠袋(內有強力膠)1只。
三、扣案已使用過塑膠袋(內有強力膠)1只,係被移送人所有
,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予宣告沒入
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