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調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相
對人乙○○現在泰源技能訓練所戒治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預納提解
費新台幣(下同)17,44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
,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原告之
提解費17,440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
未墊支者,視為聲請人撤回對相對人乙○○之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程萬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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