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2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楊文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漢君庭工程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須載有經濟部命令解散之註記)或經濟部命令漢君庭工程有限公司解散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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