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因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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