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659號
原   告  周錦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伍佰
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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