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再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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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再簡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陳仁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梁清騰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410,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3,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