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6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619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羅偉綜
訴訟代理人  陳錦田
被   告  林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100年10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臺中市○里區○○路○○○巷○○弄○號7樓之2建
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為居之安大廈之區分所有
權人,被告積欠自民國(下同)99年11月起至100年7月止之
管理費合計新台幣(下同)10,971元(每月管理費1,219元
)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21條之規定繳納所欠之前述管理費10,971元,及自100
年10月20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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