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虎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許慶明
被  告  黃伊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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