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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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777號
即 原 告 郭文聰
郭美嬌
郭美珠
郭美惠
送達代收人 鍾明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文漳 、 郭晏瑜 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5,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