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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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懿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9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金額(新臺幣元)利息暨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利率(年利率)違約金利率1187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2193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3238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4358民國111年11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5377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6435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7488民國111年11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8517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9580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10629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11752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12864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13898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14973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151,075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161,223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172,169民國111年10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1815,560民國111年9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195,336民國111年9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207,103民國111年9月10日16%日利率萬分之5※附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