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智單聲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智單聲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林琳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林琳因違反商標法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91號為緩起訴處分(110年7月22日確定),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所扣押仿冒商品(詳扣押物品清單),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於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規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現扣押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物庫,是本院為沒收財產所在地之法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受處分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9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7月22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至111年7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結果確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0年1月5日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檢視報告書、產品鑑定書、鑑定能力證明書、證明書附卷可以參考,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自應依該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註冊/審定號1仿冒ADIDAS商標之提袋215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仿冒ADIDAS商標之包裝袋92個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23件仿冒ADIDAS商標之褲子12件仿冒ADIDAS商標之吊飾122個仿冒ADIDAS商標之背包(含警購證包包1件)5個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3件仿冒ADIDAS商標之襪子24雙2仿冒Y3商標之上衣92件00000000仿冒Y3商標之腰帶4件仿冒Y3商標之背包3個仿冒Y3商標之帽子16個3仿冒DIOR商標之上衣1件000000004仿冒NIKE商標之提袋42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仿冒NIKE商標之包裝袋92個仿冒NIKE商標之背包3個仿冒NIKE商標之上衣4件仿冒NIKE商標之褲子2件仿冒NIKE商標之吊飾108個仿冒NIKE商標之外套1件仿冒NIKE商標之袖套47件仿冒JORDAN商標之上衣1件仿冒JORDAN商標之褲子1件5仿冒UA商標之提袋48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仿冒UA商標之上衣1件仿冒UA商標之褲子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