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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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李繼起
李子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被告 李永辰
李永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6,21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54.95㎡+同段780地號土地面積11.91㎡+同段781地號土地面積534.52㎡+同段782地號土地面積134.83㎡)×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均為3,000元/㎡×原告2人應有部分共3分之1=2,436,21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