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李繼起
李子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被告 李永辰
李永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6,21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54.95㎡+同段780地號土地面積11.91㎡+同段781地號土地面積534.52㎡+同段782地號土地面積134.83㎡)×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均為3,000元/㎡×原告2人應有部分共3分之1=2,436,21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高偉庭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255 號裁定(112.02.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中司調 字第 1289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