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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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廖文彬 被告 吳白素卿
吳孟娟 吳美玲
吳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臺中市○○區○村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1類謄本記載,系爭土地面積分別為1250.23、1213.09平方公尺,於民國111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200元,原告應有部分(因信託而登記為所有人,委託人: 吳惠貞 )均為5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4萬7,181元(計算式:1250.23平方公尺×7,200元×1/5+1213.09平方公尺×7,200元×1/5=354萬7,1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張筆隆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279 號裁定(112.02.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中司調 字第 147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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