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家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2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乙○○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乙○○業於97年7月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林永茂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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