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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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民國96年工作迄今之薪資證明。
㈡、請陳報台新銀行及萬泰銀行之債權讓與何資產管理公司及該公司聯絡地址、承辦人。
㈢、請陳報聲請人除兄甲○○外,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如有,亦請一併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㈣、聲請人母親丙○○○之扶養義務人是否僅有聲請人及甲○○?
㈤、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費是否仍按期繳納?又聲請人所指領有該公司薪資22,463元,該薪資來源為何?每年金額有何變化?
㈥、提出臺南市○○區○○街○○○巷○○弄○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之謄本。
㈦、提出臺南縣○里鎮○○里○○○街○○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之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