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73號上訴人秀杰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 律師
王建元 律師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被上訴人鴻新船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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