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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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再字第5號抗告人丙○○代理人丁○○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返還土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98年度重再字第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則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下同)98年9月17日對於本院98年度重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則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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