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9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