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鄭勝男 被告 吳天 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吳天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並應將該地上權予以塗銷,而本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無」,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以系爭土地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563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626元×地上權權利範圍50坪約165.29平方公尺×年息10%×15=172,5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地價為710,74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3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65.29平方公尺=710,747元】,系爭土地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72,56
3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88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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